卖叉车分期付款,吃力不讨好!
来源:www.vbano.cn作者:电动叉车发布时间:2017-04-03点击数:2171
在市场竞争愈发激烈的今天,以“分期付款”的方式销售叉车是一种较好的方式,但是由于没有和国家权威的信用体系挂钩,许多购买叉车的用户的违法成本很太低,所以“分期付款”等演化成买“仇人”这种境地。
卖家本着“以商会友”的心情帮助了买家,对于讲信用的买家,按时支付货款可以合作共赢,但是,对于那些不守信用的买家,拖欠货款,甚至诋毁卖家以产品有质量问题等等借口试图掩饰自己不诚信的行为,最终双方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所以在此《叉车视界》奉劝那些不诚信的买家,如果你经常以占别人便宜为经商之道,那么你的路将越走越窄!如果你不断的透支自己的信用,那么迟早有一天走投无路!
所以,国家在打造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我们响应李克强总理的号召“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如果你在叉车行业里遇到了这些不诚信的行为,欢迎你加入讨论或者留言!共同促进叉车行业的信用规范!把失信者曝光,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叉车视界》自媒体之叉车视点原创
以下文章为广东某叉车公司诉讼判决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14民初11185号
广州腾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华衡叉车配件经营部诉被告广州腾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114民初11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广州腾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剩余租金5330元给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华衡叉车配件经营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腾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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